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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刑事行政  加入时间:2007-1-25 10:32:46  admin  点击:2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1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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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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