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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常识 - 诉讼风险提示(专利权)
诉讼风险提示(专利权)
 
诉讼常识  加入时间:2007-3-1 17:12:19  admin  点击:284
1、中国企业的专利技术经常被别人运用而自己却败诉的原因,主要在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环节上。因此,律师代理专利申请时,应注意认真撰写专利技术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使申请人的权利保护范围尽可能最大化。
2、我国加入PCT(专利合作条约)之前,申请人只能按巴黎公约原则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我国加入PCT之后,申请人也可以利用PCT途径提出国际申请。当申请人希望一项发明创造得到多个国家(一般在五个国家以上)保护时,律师应注意利用PCT途径免除分别向每一个国家提出专利申请的麻烦。
3、由于各国的专利制度不尽相同,比如有些国家只是承认发明专利,对于实用新型以及外观不予承认,因此,律师应注意多方面收集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不同国家的具体标准来开展和应对专利法律业务。
4、在等同专利侵权的情况下,律师应注意,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是被控侵权人应对侵权诉讼时优先选择的有效手段。
5、目前,国外大公司、技术联盟在对我国企业进行侵权指控时,往往不指出具体的侵权事实,而是将某项产品或技术可能涉及的大量专利罗列出来,以此指控侵权。这里难免存在着侵权指控扩大的成分。因此,律师首先应对此加以分析判断,积极收集可能导致侵权指控无效的证据并准备反击,从而避免侵权指控扩大并减少处理专利纠纷的成本。
6、在专利实践中,即使是已经授权的专利,也可能存在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可能会使该专利被宣告无效、也可能使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变窄而使自己不构成侵权,或者(同时)减少权利要求的数量,降低侵权的程度。因此,律师应尽早明确并事先预知技术风险,这是在专利纠纷中获胜和减少损失的良策。
7、律师接受申请人委托处理相关专利业务时,应尽早确定委托人的技术方案涉及的专利及其有效的法律状态,评估这些专利可能给己方当事人带来的影响,然后确定最佳的应对策略。这里的关键在于事先预知风险的时间起点要尽可能早,否则将可能丧失收集证据的机会和进行应诉的准备时间。
8、律师应当对当事人日常或突发的专利事务的法律风险有充分认识,并向当事人提示,同时应关注当事人的风险保障和退出机制。
9、申请专利是一笔相当不小的投资,律师在作出是否值得申请专利、申请什么专利(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和在什么时候提出专利申请等建议和行动时,需要从市场经济的角度为申请人进行法律论证。例如对技术市场和商品市场的条件进行认真预测和调研,明确在取得专利权以后实施和转让专利的条件及可能获得的经济收益,明确不申请专利可能带来的市场和经济损失等等。
10、在处理专利法律事务的过程中,律师应特别注意保护当事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11、凡是要申请专利的项目涉及到一种或几种新的公众无法得到的微生物的,律师应当注意提醒申请人在提出申请以前,最迟在申请的同时,将这些微生物提交专利局指定的保藏单位保存。
12、如果申请权是通过转让获得的,律师应注意在申请以前办好转让手续,以便专利局需要时,可以及时提交。
13、相对于传统民事诉讼而言,律师应注意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证据的取得和认定存在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A.证明标准不一;B.举证责任分担不同;C.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过多;D.各地人民法院在采取证据保全时所采用的措施和手段不一。
14、律师应注意成本意识。一旦自己当事人的专利被侵权,应该先分析形势再下手,根据商战的需要选择对策。另外,起诉的目的应该明确,是为了获得经济赔偿、独占市场、以战求合作,还是为了追求广告效应。不同的目的采取不同的战略。而且,在诉讼对象的选择上也应该慎重,如果有大企业、小企业、国内企业、国外企业都涉嫌侵权,应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为原则,选择诉讼对象。
15、律师应避免在专利纠纷的应诉中陷入一个误区,即认为提供的证据越多越好。事实上,如果准备申请宣告某一专利无效,提供一个有力度的证据就够了。“证据”多了容易让对方了解有关信息,这样,反而对自己不利。因此,律师应注意证据在精不在广。
16、很多人一听到专利就认为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权利,事实上专利权是一个可以讨价还价的无形的权利。从发达国家的实践看,专利权讨价还价的余地其实是很大的。
17、在当事人对自己所生产的产品拥有专利的情况下,也并不能保证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尤其是实用新型专利,由于其未经专利性的实质审查,其权利的稳定性会受到质疑。为稳妥起见,律师应当在委托人的产品投产前注意全面检索领域的专利技术,进行分析比较,然后作出相应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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