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注册申请在商标局受理后有被驳回的风险,初审公告中有被他人提出异议的风险,因此,律师对商标申请能否获准及获准的时间不能向委托人作任何承诺。 2、律师以委托人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时,应特别注意在申请书上填写代理律师的通信地址和联系方式,便于商标局将《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商标注册补正通知书》、《商标注册驳回通知书》等文书按时寄到代理律师处,便于律师在法定期限内回复或行使法定权利。 3、商标注册申请时间长,程序多,法定期限严,代理律师收到商标局的通知后应及时告知委托人,为此,应让委托人承诺其于通信地址和联系方式变更前一周通知律师,否则,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4、律师应特别注意,商标局的商标查询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虽然查询的结果没有在先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但仍有被驳回的风险。 5、律师应注意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在先的著作权、肖像权、姓名权、专利权等权利尽到审查的义务,避免法定初审公告或争议期内权利人提出异议或发生争议。 6、律师应注意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别的标志,如果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可以注册为商标。 7、律师在代理商标注册申请时,应选对、选全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和名称,避免委托人需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范围被遗漏或过于狭窄。 8、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后,一般情况下律师应建议委托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审申请,先保住在先申请权,然后再寻求解决的办法,避免在后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成为法定的在先申请的风险。 9、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异议的法定时间为三个月,律师应特别注意该期间起算日为公告的当天,而且不适用期间中止、延长、中断的规定。 10、律师应注意商标异议的异议人为任何人,受理异议申请的机构为商标局。商标争议的申请人仅为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受理机构为商标评审委员会。 11、律师需特别注意,对商标异议裁定不服应建议委托人申请复审。否则,异议裁定生效后再不能以同样的理由申请争议。 12、律师代理商标争议申请或答辩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能够取得的支持自己理由的证据提交齐全否则,在行政诉讼阶段提交法院,一般不会被采信。 13、律师代理商标争议申请和答辩时,对有异议的证据应注意以书面的形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以便于在行政诉讼时向法院申请鉴定、勘验、调查取证等。 14、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虽然法院可判决撤销行政裁定,但不能代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甚至商标评审委员会还可能重新作出相同的裁定。因此,代理律师应特别注意与委托人明确通过诉讼所能达到的目的。 15、律师应提醒委托人: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到商标局申请变更。否则,商标局仍按原名义、地址通知有关事项,在商标注册人因收不到这些信息而无回应的情况下,会被视为放弃权利。 16、律师在办理商标许可使用业务时,应特别注意许可使用的期限不能超过商标专用权期限。许可使用合同应明确许可使用方式以及是否能作为侵权诉讼的主体,并到商标局办理备案手续,以便对抗第三人。 17、律师在办理商标转让业务时,应特别注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已注册或申请中的商标一并转让。受让人的代理律师应审查该注册商标是否已设定质押、许可他人使用、存在争议等情况。应明确约定转让人停止使用、受让人开始使用商标的时间。 18、律师代理商标侵权案件应注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委托人的目的,选择先行政投诉还是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后再到行政执法机关投诉一般不受理。 19、律师代理商标侵权案件应特别对侵权证据及时进行公证,在公证时,应按管辖地选择正规的销售商购买发票,填写要齐全、规范、财务章与销售商名称应一致。 20、律师代理商标侵权案件应注意适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禁令和财产保全,使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减少到最低。 21、律师应注意,商标侵权案件赔礼道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提出消除影响的请求,同时应注意提出收缴侵权工具、销毁侵权产品等请求;律师在申请证据保全时应穷尽所要保全的内容,以免遗漏。 22、律师应特别注意,商标侵权案件不确定性因素或非客观性因素较多,风险很大,对案件结果不宜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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