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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常识 - 诉讼风险提示(知识产权)
诉讼风险提示(知识产权)
 
诉讼常识  加入时间:2007-3-1 17:14:36  admin  点击:310
1、知识产权诉讼,在管辖规定上,较之其他案件的诉讼有其特殊性:其一是级别管辖确定的争议金额,明显低于经济民事类诉讼管辖的数额标准;其二是目前知识产权案件实行集中审理,即只有中级人民法院以上及授权区级人民法院才能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其三是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即专利行政案件、商标行政案件)只能由北京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律师代理知识产权诉讼,应熟知知识产权诉讼在管辖上的特殊规定,以免发生误导当事人的风险。
2、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特别是专利、技术案件,不仅有法律问题,还涉及专门技术性问题,律师在对侵权与否、权利归属的判断上,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要对专业技术有明晰的了解后再做判断,否则可能会因对技术问题不了解而误导当事人。
3、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赔偿问题,特别是侵权案件的赔偿问题一直以来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这方面法律规定并不具体,可操作性差,律师在代理这类案件时,对委托人的索赔数额提供法律意见时,建议告知诉讼风险,而不可为了多收取律师费而不恰当甚至错误地鼓动委托人提出高额赔偿。
4、律师办理知识产权业务,不管是诉讼还是非诉讼业务,应充分认识其专业性的特点,尤需精研相关法律,不可望文生义、想当然。例如,著作权法规定的委托创作合同和软件委托开发合同,其权利归属与合同法中的承揽合同的规定不同,同样是知识产权法范畴,著作权法规定的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与专利法规的职务发明创作的权利归属也不一样,律师不熟谙这些不同的规定,就有可能误导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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